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第二上市,海外上市公司的新选择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金杜研究院 Author 姜志会 梁启康等
一、香港第二上市的含义及特点
已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欲同时实现在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存在两种选择,分别为:①在香港主要上市,即双重主要上市,或②仅在香港作第二上市。若发行人在香港作双重主要上市的,其须遵守的规则与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无异;若仅在香港作第二上市的,联交所预期公司证券将主要在海外交易所交易并受主要上市地监管机关监管,故对寻求第二上市的发行人,联交所会采取相对宽松的审核标准。目前已在香港进行二次上市的企业中,百济神州(香港股票代码:06160)选择了在香港进行二次主要上市,而阿里巴巴(香港股票代码:09988)则选择以第二上市的方式重回联交所。由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的修订,选择在香港第二上市的可操作性强且难度较低,在准备财务报表和招股书披露方面更加简便,且联交所对第二上市的发行人有多项豁免和优待政策。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概股回港上市。
二、《上市规则》关于第二上市的相关规定
2017年12月15日或之前已在合资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发行人,其业务重心又在大中华地区的,属于获豁免的大中华发行人,除享受针对一般第二上市的豁免外,其还可享受《上市规则》规定的额外的豁免,比如,发行人可保留既有的VIE架构和不同投票权架构作第二上市,可豁免遵守《上市规则》关于组织章程的相关要求,等等。香港第二上市相关规则请见文尾附件。
三、香港第二上市时可豁免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上市中的中国内地法律关注要点
针对第二上市的公司,在开展尽职调查的过程中,中国律师可以依据发行人在主要上市地披露的公开信息梳理境内主体的基本情况,并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划定尽职调查范围,向境内主体提出更为精准的尽调资料需求。此外,由于发行人将申请第二上市时部分信息披露要求的豁免,中国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关注点也应随着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批准豁免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在第二上市项目中,中国律师仍应重点关注发行人境内主体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合约安排、业务资质、主要资产、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劳动人事、税务、法律及行政程序等方面的合规情况,但在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形式及涵盖范围等方面,第二上市与香港主要上市仍存在较大差别。
* 任何提及“香港”、 “澳门”、“台湾”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任何提及“港澳台居民”指的是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
附:香港第二上市规则简析
本文作者
姜志会
合伙人
金融资本部
jiangzhihui@cn.kwm.com
姜志会律师的执业领域是金融、证券、企业境内外重组及上市、私募基金投资等业务,姜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内外上市及再融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并在投资、并购领域经办过多个具有市场影响力的项目,包括阿里巴巴美国上市、香港二次上市及蚂蚁金服多轮融资等。
梁启康
合伙人
公司证券部
kanne.leung@hk.kwm.com
梁律师主要致力于办理与香港和中国内地相关的首次公开发行、企业、证券和并购交易业务。梁律师曾向多家投资银行和公司提供香港首次公开发行方面的咨询,包括国有企业、红筹公司及股票资本市场相关交易;也曾向上市公司提供与香港上市规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合规事宜方面的咨询;以及跨境并购交易和常规公司事务。
孔祥云
律师
金融资本部
王帝清
律师助理
金融资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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